随着中央提出工业、房地产产业升级,鼓励建筑行业工业化发展,珠海市政府又出台了装配式建筑的奖励政策,拟进一步推进珠海市企业进行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
2019年2月底,珠海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征求《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和建议的通告,提出促进、奖励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政策。办法中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每平方可获奖励50元。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来源:市住建局-质安科 发布时间:2019-02-27 11:09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建设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我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www.zhzgj.gov.cn)上全文公布该《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市民、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网上邮箱,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书面邮寄,联系地址: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邮编:519000。 特此通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7日
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鼓励扶持建设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住宅项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奖励资金适用于奖励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出让招拍挂文件或相应合同中明确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和全市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的组织实施和本办法实施监督。
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的组织实施,各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市住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申请进行复审,并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管。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并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奖励原则、标准】对符合申报范围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申报奖励的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须通过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和易建性评价,并按认定方案组织完成施工,全装修成品房交付,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否定性条件】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享受面积奖励的,奖励的面积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程序(申请、受理、审批、核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填写相应申请表(见附件),向属地区级住建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项目属地区级住建部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申报项目通过市住建部门批准后,由市、区(功能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流程办理具体资金拨付。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分担原则】奖励资金由市、区(功能区)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列入部门预算,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成比例分别给予资金奖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对于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收回奖励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奖励申请。对于出现违规情况的建设单位,市住建部门将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与其他类似政策的衔接,即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已有政策】建设项目获得本办法奖励外,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同类装配式建筑示范奖励,但可以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奖励。
第十一条 【解释权属】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匠人营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