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采纳企业和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6月12日24时,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
二、意见及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明确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时,是否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采纳情况:该意见提出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已有明确规定。
理由如下:
1.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时建筑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符合相关规划的,可在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补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时,应当提交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并按临时建筑标准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上述规定符合原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实施珠府函〔2015〕106号文相关问题解析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7 号)第二(七)条“超出使用期限且需重新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项目,应按照新审批项目重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2.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无需重新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综上,反馈意见建议所提出问题,在《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无需重新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符合相关规划的,可在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应当按临时建筑标准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