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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土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流程的通知

珠规建地〔2018〕22 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 审批流程的通知 (试行)

局机关各科室、规划分局及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

效率大提升”的深调研要求,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全面支持我市 实体经济发展,经我局研究,现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流程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阶段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取消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价事项作为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的前置条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环境 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以出让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由用地单位在报建阶段提供。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变更规划 条件的:一般建设项目依据我局批复文件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涉及权属变更、城市更新的建设项目,需分别在取得土 地管理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依据我局批复文件,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 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调整协议(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工业用地规划审批方面。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提高容积率不超过 2.0 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完善控规修正程序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 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9日

抄送: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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